- 檢調偵辦輕軌路基地盤改良工程偷工減料案,2人羈押禁見、3人交保候傳
經檢察官林志祐、呂建興、董秀菁3人漏夜訊問後,認監工許○麟,涉犯刑法第342條背信等罪嫌、台洋公司實際負責人陳○隆,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等罪嫌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至台洋公司登記負責人柯○伊、股東及領班陳○萬,高○斌檢察官訊問後,認渠等涉犯刑法詐欺罪之犯罪嫌疑重大,惟於偵查中均坦承犯行,認無羈押之必要,訊後各諭知以新台幣10萬元至20萬元不等交保。
經查,陳○隆係台洋公司實際負責人、柯○伊係該公司登記負責人,渠等於2016年間,以台洋公司名義承作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發包予某營造公司之「高雄環狀輕軌捷運建設(第一階段)愛河高架橋吸引道C14車站統包工程」中之「軌道園區路基地盤改良工程」時,明知該處係內政部公布之土壤液化高潛勢區,為使土質穩固,應依工程設計施作直徑60公分、深度6公尺或7公尺之攪拌樁一千餘枝,然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指示台洋公司股東兼領班陳○萬、高○斌及工人只需施作深度2至3公尺之攪拌樁,並預先備妥合格之鑽心試體於驗收時調包提出,使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誤以為台洋公司施作之攪拌樁符合工程設計深度與強度,而藉此偷工減料之方式,詐取上開地盤改良之工程款。
許○麟係上開工程之監造廠商派駐在工地現場之監造人員,其明知上開工程有偷工減料及鑽心試體調包之事實,仍以監造之職權護航,使台洋公司得於估驗計價階段自行換取預先備妥之深度及抗壓強度均符合設計之攪拌樁送驗,進而通過查驗,致生損害於公共工程安全、監造廠商及高市府捷運工程局之利益。